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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蓟门讲堂——消费维权视野中的《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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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31号晚上九点,由共青团中国政法委员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会承办的银河蓟门讲坛之消费维权视野中的《食品安全法》在学院路图书馆报告厅精彩举行。与会嘉宾是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先生。他同时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担任专家顾问、在北京市律师协会担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律师非常关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多年来,他一直坚持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代理消费者维权案件数百起,被大家称为“维权律师”。
  邱律师首先向我们介绍了《食品安全法》的两大亮点。第一,《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他说这对以前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尽管有部门分工,但是部门之间的监督有交叉,出现问题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有所改善。第二,《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改变了过去民事法律原则上以赔偿性为主的局面。另外,他从三鹿奶粉事件等热点出发建议法律上禁止自然人代言食品或者与食品有关的广告,尤其是公众人物,这不仅有助于公众对食品有正确的认识,而且有助于保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他还建议食品安全检测要坚持高标准,并且应该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及风险评估及信息公布体系。
 

  接着他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谈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存的是以为生活所需的动机和商品种类来判断适用对象的缺陷,建议采用客观标准来判断会避免在实务中针对同一商品法官们做出不同判决的问题。他还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是对知情权难以落实的不足的弥补。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邱律师对公众法律责任的追究是否正当、消费者维权基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媒体的责任等问题作了深刻的回答。就像耶林所说的为权利而斗争,公众应该树立正确的保护权利的观念以及了解正确的投诉程序。讲座在经久不息的掌声中结束。

作者:研会新闻中心记者袁小丽/文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会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