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蓟门讲堂——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
“法边馀墨,博古通今;聚名家之卓识,铸蓟门讲堂。”2009年4月21号7:00——9:30,由中国政法共青团委员会主办、研究生会承办的蓟门讲堂——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在学院路学术报告厅精彩举行。讲座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与会嘉宾还有银河法律教育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大校友高淼鑫先生。
陈兴良教授主要从犯罪构成的两种观点——三层阶说和四要件说的对比着眼,引申到定罪的三个基本原则,并指出这三个原则是评价犯罪构成学说优劣的主要依据。首先他指出,三尾街的犯罪构成体系成立条件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和四要件说本质上没有差异,只是在如何排列上有巨大的差别。四要件说是耦合式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集合,要素之间没有制约关系,而三层阶说中的三要件存在这相互制约的关系,构成要件该当性排除一部分行为才进入违法性的判断;有责性以违法性存在为前提。三者之间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因此,三要件说是不断将非犯罪行为排除出去的动态过程,为无罪辩护留下了空白,而四要件说则无动态、递进过程不能反映定罪的过程。
接着他从三要件说的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中引申出定罪的三个原则,即客观先于主观、形式先于实质、类型先于个别原则。他认为三层阶说中已明确规定了这三个原则,而在四要件说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尤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先考虑主观方面定罪、重视实质定罪的现象。他建议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三层阶说来定罪。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陈教授对定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形式解释说和实质解释说等问题作了精彩的回答。他的旁证博引、渊博的学识、和机智幽默的谈吐赢得了大家的阵阵掌声。讲座在经久不息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