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河思齐"之蓟门讲堂-论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中国元素
2009年10月27日晚7:00—9:00由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会承办,银河法律教育中心协办的“银河思齐蓟门讲堂”之论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中国元素”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图书馆报告厅成功举行。主讲人王轶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法草案第三审的立法背景下,对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中国元素”进行了解读。

目前中国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但自1949年建国后,在引入他国民事法律基础之上,中国距离一部成文民法典的目标越来越近,尽管如此,我国民法学者独有的思想火花使得本国民法有了自身元素,但由此也引出民法学界的争论。王轶教授从三个方面说明为何以民事立法之中国元素为此次讲座主题,其一,中国元素之思想精髓有用于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其二,中国元素的引入导致传统民法体系支持者的反对;其三,中国民法一直亦步亦趋于他国民事法律,中国元素有利于本国民法学者信心重塑。王教授表示,中国元素之于民事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区别于域外的民事理论,它还包含面对域外知识与本国知识选择上,中国民法学者的独立思考。之后在此概念明晰的基础上,王教授对侵权法、物权法、合同法中的中国元素一一进行了分析与说明。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对侵权法草案进行第三审,王教授就其中一方面的争议阐明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侵权法中责任承担方式除了传统民法中损害赔偿,还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因此该中国元素的存在使得请求权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不同于传统民法观点,他列举民法、物权法、侵权法草案中相关法条,通过比较分析,以此证明自己观点。王教授认为,这种不同有利于提高民法研究水平并进一步发挥了对物权的保障功能。
王教授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模式是“中国元素”的典范,目前理论界存在多种变动模式,但我国是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和混合主义为例外,并分析多元模式与一元模式之间的利弊。

合同法被认为是我国民事立法的杰作,其间的中国元素乃学者深思熟虑得出的成果,但如果把握不好限度就易导致民法内部体系不和谐。因此王教授说我们需要建构对中国民法发展有影响的真正“中国元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使得长久的法律输入国地位得到改变,并寄希望于各位学子。
王教授从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将自己多年总结的民法问题分析方法拿出与大家分享,他认为研究民法首先要分析此为何类型民法学问题,然后对症下药,并通过实证主义的实例分析使之明晰,他进一步指出民法研究不能脱离民法价值判断,这才是问题的核心。王教授诚挚的话语使嘉宾与观众深为感动。
在随后的互动环节中,同学们通过纸条和现场提问的方式争相向王教授求教。教授的答疑解惑使在座同学受益匪浅,获得了同学们的一致好评。讲座在同学们经久不息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