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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15日、16日举行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15日、16日举行

    本网北京5月29日讯 记者张庆水 司法部今天发布公告,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15日、16日举行。同时,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今天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宜发布了公告。
  司法部公告规定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的五个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
  公告同时明确四类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被处以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此外,公告还明确规定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今天重申,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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