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无论如何,笔者认为,面对司法考试这样一门内容庞杂、体系众多、深度不浅的考试来讲,制订一份备考计划十分必要。对于司法考试的学习方法与备考计划,坊间也流传着不同的版本,演绎着不少的神话。许多考生,追星般对各种“方法秘谈”、“权威论断”进行追逐、搜集与传抄。网上报端也不时推波助澜,常常发表“某考生一月备考高分通过”之类的“司考神话”。有些说法的确不乏真知灼见,有一些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误谈。黑格尔讲:“当一个人自诩为能说出理由或提出根据时,最初你不免虚怀领受,肃然起敬。但到了你体验到所谓说出理由究竟是怎样一回事之后,你就会对它不加理睬,不为强词夺理的理由所欺骗。”
本文中,笔者在提出关于备考计划的建议同时,也针对时下流行的一些说法进行辨析。
[不同专业背景考生的备考侧重]
[误区]:非法律本科考生单凭背法条容易顺利过关,而法学博士反而难以通过。网上被反复热炒的文章中常常见到“工科生专攻法条一月通过司考”之类的故事。听得多了,许多考生的想法便进入了一种误区:司法考试中,非法律本科生比法律本科生有优势,只要花时间苦背法条就能在短时间内通过司考。
笔者认为,上述故事的误区就在于以特殊个案来替代普遍现象,同时片面夸大了法律本科考生的自身缺陷。
问题。
1.法本生在中国的法律院系中接受的是传统的法学论理式教育,所形成的知识体系是以部门法学为框架构建起来的法学知识体系。而司法考试制度的宗旨在于通过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司法考试作为实现法律职业者选拔的统一化和精英化的主要途径,而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法律职业者的精英化。法律本科教育制度的培养方向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宗旨有一定的联系,也存在区别。法律本科教育制度下的合格毕业生并不等于就具有了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与技能。
2.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使一些法本生不适应司法考试。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注重对于法学基本知识、原理的教授,但对司法实务与具体制度缺少重视。目前,也有不少法律院系引进英美案例式教学方式或开设了不少类似“模拟法庭”的实务课程。但囿于教师本身经验的限制与教学考核方式的限制,法本生在校园中接触法律实务少,对司法制度缺乏具体、直观的了解,也缺少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的锻炼。大学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与考核方式,使学生对具体法律条文关注不够,也使得教师缺乏对具体制度的讲授热情,而这正与司法考试的测试特点存在差距。有些法本考生(或法硕考生、法博考生)缺少对司考试题的必要训练与研究,对历年真题了解不多,却误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水平考试等同起来。平时过多关心了学术前沿问题,在司考中以个人的独特见解作答而忽视了一般的通说。有时对法律适用型问题的学术背景想得过多,而没有理解“考官因法设题,考生依题找法”的思路,以至于回答问题时,纠缠于个别有争议的枝节不能
自拔,既浪费时间又不能保证个人异议的被采纳。
3.近年来的司法考试试卷内容,虽大体遵循了法学学科的分类,但综合化试题越来越多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制度将各法学学科置于不同的课程中分别加以讲授,而很少有机会让学生去体验对各学科体系的贯通融合。成见积累之下,不少法本生缺少将法律各部门进行打通研究的思维。
综上,在司考中会出现一些法本考生满腹自信进入考场但最终惜败而归的情况。这绝不意味着,法本考生较之于非法本考生通过司考的难度反而更大。法本考生也有着非法本考生无法在短时间进行超越的优势:
1.通过四年的法律本科学习,法本生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这种整体性的把握为他们对各部门法进行综合理解奠定了基础,所缺少的只不过是进行打通研究的专门训练。
2.法本生通过老师的讲授一般对各部门法的基本原理与法律原则掌握不错,而对一些法学原理的理解与运用,非法本考生仅仅通过诵读法律条文加以掌握有一定难度。如合同法》总则与《刑法》总则部分的一些条文,其法理积淀相当厚重。没有进行透彻理解,即使进行了硬性记忆,在案例分析中也难以灵活驾驭。在2004年司法考试第三卷试
题中,就多次考及“效力待定合同”与“侵权与违约竞合问题”。仅仅单凭《合同法》的一两个相关条文,考生很难做到圆满答题。
3.由司法考试的发展趋向来看,考试深度的加强,论述大题的出现,使得单纯依赖法条记忆越来越难以应付司考的新走向。有不少考生反映,面对近两年的论述题,他们往往显得无话可讲。有时刚刚写下了几个法条,就不知该多写些什么。脱离法条讲多了惟恐有误或害怕谈不到点子上,写少了又心有不甘。有不少法学基础浮浅的考生倒是勇气可嘉,文字写了不少,可其中法言法语缺少,文章“法味”寡淡。
其实。在笔者看来,法本考生与非法本考生就学术背景而言,均不存在绝对的优势。法本考生欲通过司法考试,必须加强对具体法条的记忆,多多适应司法考试的题型与出题方式,尤其注重对客观试题的研究与训练。另外在作答时,时刻牢记“依题找法”的案例题解题思路。非法本考生在发挥记忆法条与逻辑性强的优势的同时,应加强对法条背后的法理的了解,掌握法条适用的目的、范围与限制。增强论述题的练习力度,适当关心法学热点问题。
大纲、习题集、教材、法规的关系]
[误区]:题海战术是备战司考的最佳方法。
有不少考生迷信题海战术。为了迎合此种题海战术,不少出版社推出了“题库”类
软件。题库中少则数千道试题,多则数万题。不少考生想,如果就以一道试题一个知识点计算,成千上万道题做下来,绝大部分知识点也就掌握了。如此,做题才能记忆深刻,其效果比读教材、读法条要好得多。
笔者从不否认在司考准备阶段做练习题的必要。相反,笔者认为适当地进行练习与自
我测试确有必要。但问题是,一定要选择恰当的练习方式与练习工具,否则不但事倍功
半,还可能适得其反。
一些考生不选择历年真题作为练习对象,错误地认为司考出题的范围不会重复以往的
内容(详见本书“黔驴技穷的司考之一”、“黔驴技穷的司考之二”两章)。他们选择练
习的试题多是一些模拟试题,而笔者在前文中已详细分析了模拟题的局限性。须知,出模
拟题是一件耗费精力、工程巨大且难度颇高的事情。它要求出题者对司法考试的目的与特
点有着深刻的认识,对各法律部门与法学理论知识有全面而透彻的了解,对司法考试变化
走向能即时感知,对考试力度、分值分配有贴切的把握。
出一道构思巧妙而无歧义的模拟题殊为不易。而时下不少模拟题与真题的水平相去甚
远,考生练习后往往找不到真实的感觉。
其次,练习题覆盖面再宽泛,终不能覆盖整个大纲中的内容。企图以试题来对整个司
法考试知识体系进行覆盖,无疑是一种缺乏效率的方法。
最后,有不少模拟试题仅仅只给出“标准答案”,而拒绝给出解析,或只是给出语焉
不详的只言片语作为答案。有些模拟题的部分答案要么本身就存在错误;要么因为法律、
法规的修订而出现了变化;要么题目的法条依据或答题思路存在多种选择,而一旦出题人
不给出详细解析,则会使考生无法全面掌握试题背后的法条、法理与解题思路。
其实,做历年真题、模拟试题的目的不在于记住了哪些题目(题干、题肢、案情),
而在于理解、记忆相关的知识点。从这个角度出发,做题一定要讲方法。
笔者建议,无论是法本考生、非法本考生,还是有法律职业经验的考生或无法律职业
经验的考生,准备司考均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的结合:诵读大纲、理解教材、记忆法条、
研究真题、测试练习。
1.很奇怪的是,现在许多考生在书市上将各种辅导教材搜罗不少,但对司考大纲却
缺少重视。其实,司考大纲与历年真题一样是最权威的司考学习书籍。笔者认为,司考大
纲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划明了考试的范围,使考生不至于遗漏知识点或增加负
担。二是可以作为考生选择学习材料与法规汇编的依据。那些脱离大纲的学习教材与法规
汇编,即使内容再精确再详实,也不是一本有针对性的好教材或法规汇编。三是大纲可以
作为复习时检验之用,对照大纲,你可以默想检验自己的准备是否存在薄弱环节,是否有
些章节的准备还未到位。
2.只有理解了教材中的基本知识,才能准确了解法条背后的立法目的与法条适用的
意义。教材中的基本原理是回答论述大题的必不可少的知识,把握住法理与法律原则,也
有助于我们做案例题时分析方向、分析步骤的确立。另外,一些不具有法条背景或法条背
景稀缺的科目,如法理、法制史等等,主要须靠教材学习。有些科目,如国际公法,相关
公约太多而分值较少,反不如阅读教材来得清楚。而对于一些法理含量不高的科目,如法
律职业道德等,就可以以记忆法条为主,而教材可以在你遇到疑惑时才进行翻阅。司法考
试是一个内容极大丰富的考试,考生必须有所取舍。
3.记忆法条应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可以将做题作为加深记忆与考查记忆的检验手
段,但绝不能以做题来替代记忆法条。记忆法条也有一个取舍问题。与司法实践紧密联系
的法律是重点,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适用的法条不是;操作性强的法律是重点,而宣示
性的“软性法条”不是;历年真题中出现过的法条以及与此法条相关、同类的法条是重
点;数字型法条、但书与例外性规定、有选择关系或并列关系的法条是重点;新颁布的法
律、新修订的法律中的修订内容以及符合最高司法当局指示精神的法律是重点。另外,研
读法条时一定要善于举一反三、融会贯通。例如某个法条是准用性法律规范,那么就应将
其对应的、在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法条放在一处进行记忆。再例如,某个法条与其他法律中
的相关法条是一般性规定与特别性规定的关系,某个法条是其他法律中概括性规定的细
化,那么也应该进行整体记忆。这些准备工作如能在平时进行最好,以免在考场上措手
不及。
4.真题一定要研究,也可以以真题作为练习。但研究真题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
骤:①该题的题眼是什么,是概念理解题、法条记忆题,还是法理辨析题,所考的知识
点是表见代理,还是犯罪构成等等。②该题的法条依据是什么,该法条有无修订的变化,
根据法条如何进行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还是否存在其他的答题思路与法条依据。③与此
知识点相关联的知识点还存在什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④该题是否存在答题上的方
法或技巧?对该题是否存在异议?
5.备战的顺序计划上,应先通读大纲,然后可以将教材阅读与法条记忆一并进行。
以科目为时间段,一个科目,一个科目地进行,这样可以使理解与记忆相辅相成。笔者建
议,可以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先看一点真题(不要先直接全面看题)再来研究教材与法
条,如此就能大致知道看教材、背法条的方向与把握深度。但大规模进行练习与研究真题,
一定要等到对教材与法条有了初步印象以后再进行,切忌不看法条、教材就直接进入做题阶
段。当然,对教材、法条的阅读、记忆可以根据个人的学习背景、工作状态、备考时间选择
恰当的方式。但笔者强调的是,无论是谁,真题是一定要做的,至少要将近几年来的真题通
读一次。做完真题以后,可以再回头,根据做题的结果来进行对教材、法条的复习。
[对科目的学习安排]
[误区]:得民刑者得天下
得民刑者得天下,讲的是民法、刑法向来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此两科过关一般能确
保司法考试过关。民法又包含了民法通则与民法原理、担保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
姻法与继承法等主干内容。
在此“格言”的影响下,不少考生将近一半的精力投入到民法与刑法的学习中去。
民法学与刑法学也是我国法学研究投入较多的两个法学学科,一般法学研究者对此两门学
科关注较多,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增加了“得民刑者得天下”口号的可信程度。此外,由
于传统上“轻程序重实体”观念的影响,大家似乎也认可民法、刑法的独霸天下。
事实果真如此么?
时间 刑法分值 总分值 比例
1998年 45分 400分 11%
1999年 40分 400分 10%
————————————————————————————
2000年 49分 400分 12.2%
-——————————————?br>2002年 60分 400分 15%
————————————————————————————
2003年 49分 400分 12.2%
————————————————————————————
2004年 93分 600分 15%
————————————————————————————
时 间 民法分值 总分值 比例
1998年 90分 400分 22.5%
————————————————————————————
1999年 101分 400分 25.2%
————————————————————————————
2000年 123分 400分 30.7%
——————————————-——————————————
2002年 106分 400分 26.5%
————————————————————————————
2003年 58分 400分 14.5%
————————————————————————————
2004年 93分 600分 15%
可见,民法的分值比重逐年在下降,民刑两法已不能占据半壁江山。
而与此相反,有一些科目的分值比重则在悄然上升。如刑事诉讼法,1999年分值为
32分,比重为8%;2000年分值为32分,比重为8%;2002年为45分,比重为ll%;
2003年为35分,比重为8.75%;2004年为71分,比重为11.8%。
为什么呢?2004年12月中旬,一则《法检人员司法考试合格率上升》的消息登载在
《检察日报》上。消息报道,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介绍,2004年司法考试全国
共有19.5万余人报名,总成绩在360分以上的合格人员共2万余人。其中法院系统报名人
员合格人数为3 500多人,占全国的17.37%;检察系统报名人员合格人数为2 100多人,占
全国的10.73%。与去年相比,法院、检察院系统报名所占比例和合格率均有所上升。
而如果你留心一下以往的有关报道,就会发现法检人员历年合格率不高已成为令两机
关颇为头疼的事情。面对大量涌现的案件数量,办案人手得不到相应补充,有一些一线实
际办案人员还因为资格问题命运难卜,这些都考验着诞生未久的司考制度。在老少边穷地
区,法检人员合格率不高的问题更严重困扰着法院与检察院。
司法考试的统一进行不容更改,那么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笔者相信,2004年法检
人员司法考试合格率上升,更多原因是来自法检考生的自身努力与对司考的重视。同时,
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等与法检人员工作关联紧密的部门法考试分值加大也起到了一
定的作用。
不要过分迷信“得民刑者得天下”的口号,不要“重实体轻程序”。
当然,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加在一处的分值
占据了司考分值的75%左右,应作为重点科目进行重点对待。
[备考的起始时间]
[误区]:过早开始准备司法考试反而不好,考前两个月开始背法条不容易遗忘。学习效果最佳。
笔者认为,对任何一门课程的学习均存在一个兴奋期与疲劳期的周期问题,考生大可根据个人的学习时间、薄弱环节、记忆方法对备考计划进行灵活安排。但是,笔者绝不同意“过早开始准备司法考试反而不好”的论断。相反,笔者认为,一旦考生立志要参加司法考试,一定就要早做准备。
一些人认为临考前方才进行记忆效果最佳的说法没有科学依据。“虽然人的记忆生理机制尚未揭开,但是神经生理学家的研究表明,脑细胞反复经受一个一定强度的刺激而保持连续兴奋时,脑细胞才留下‘记忆痕迹’。如果这种刺激的频率提高,那么这个强度就会降低,记忆就更容易些。这就是说,一定刺激强度的信号才能引起记忆;同一信号反复刺激,这个信号的强度可以小一些,也能引起记忆;信号的重复刺激次数越多,这个信号的强度就越弱。”“记忆分为三个相互衔接的步骤:识记、保持、再认(或再现)。
(1)识记。识记是获得印象的过程,它是记忆的开始。
(2)保持。保持就是把识记所获得的信息转变成长期记忆并使它巩固下来的过程。保持是为了避免遗忘。保持的有效方法是:第一,及时地、经常地进行复习;第二,用争议和讨论的方法加深记忆;第三,有意识地寻找错误并改正其中的错误;第四,积极地在实践中应用。
(3)再认(或再现)。再认(或再现)是将保持的信息重新呈现在脑海里的过程。再现就是平时所记的回忆。再认是在重新遇到记忆过的信息时所发生的认定和再加深记忆的过程。再现(或再认)实际是对记忆的验证和加深的过程。
在司法考试的准备过程中,识记,也就是理解,是记忆的开始。而对法律这样一个内容
众多的知识体系,要进行全面的理解,费时一定不少。而接下来的保持与再现,则更是一个
花费时间、精力的主动过程(当然也需要技巧与方法)。试问,有些考生,甚至是一些法律
根基不坚实的考生,试图以一两个月的“速战法”取得成功,笔者认为除了天资实在太过
聪颖的人士之外,可能性不大。从司法考试近年的走向来看,客观题主观化、对法学理论测
试的加重、综合性试题的增多都使得单纯背记法规就能通过司法考试的可能性在逐年减小。
早一天开始学习,就多一份从容;早一天开始准备,备战的根基就更扎实一些。
司法考试2002年合格率为7%,2003年为10.18%,2004年为11.22%。考生不妨问
一下自己,如果要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战胜90%左右的司考考生,那么自己又凭什么
脱颖而出进入人人望眼欲穿的10%行列呢?是自己的领悟力比他人强,是自己的法律功
底比他人扎实,是自己的记忆能力、分析能力高人一筹,还是自己作题如有神助、运气不
坏?如果你并不能确信自己具有某种先天绝对优势,那么笔者建议你早下功夫,多下
功夫。
司法考试制度已渡过幼儿期,正向青壮年阶段过渡。作为一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
法考试的测试方法与它的目的尚有一定的差距,考试本身尚存在许多局限。这种局限性恰
恰决定了只要努力,来自不同专业、工作岗位的考生皆能通过司法考试。无论是法本生还
是非法本生。无论你已经从事法律工作还是未从事法律工作,个体身份的差异情况都不会
起到决定作用,而真正能起到决定作用的一是认真的投入,
二是正确的方法。
有些考生认为,我这次参加司法考试并不在乎能否通过,而是为了明年通过练兵来的。笔者对这种心态十分不理解。时间是宝贵的,人的一生有许多有意义的事情可以去做,而司法考试只不过是一场职业资格的入门考试,本身并不值得留恋。通过了这门考试,你的法律职业之路上还有许多计划尚待实现,还有许多追求尚待规划。早一天通过这门考试,将宝贵的时间投入到司法实践中去,岂不更有意义?!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司考一年难过一年是所有人的共识,晚一年通过,虽然多了备考的时间,但也多了考试的困难程度。两者权衡,与其寄希望于不可知的下一次,不如就开始为本次司法考试投入。本文所讲的学习、复习计划只是一种建议,考生大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调整与
变动。
笔者认为,在司法考试的学习、复习时,考生必须以“应对考试”作为主线。而不应以“提高法学水平”为出发点。就通过现下的司法考试而言,“应试技能”所占成分超过了“水平”所占成分。司法考试在测试深度与广度之间,更偏重后者。也就是说,如果同时存在两名考生,甲法学水平与素养高于乙,但如果乙通过训练与学习掌握了“应试技能”,那么乙在司考中的分数反而会高过甲。司法考试绝不仅仅只是一场法学水平的考试,它兼而测试了识记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法律适用能力与心理素质等方面。
上述特点(或称司考的局限)决定了只要方法得当,认真训练,人人皆可以通过提高“应试技能”而顺利过关。
因此,在我们备战的过程中,无论你是在记法条,读法理,还是在阅览历年真题之,你都必须时刻想到考试和应用,时刻去揣测考官出题的方式与可能性。赶不上考官思考水准的考生不是好考生,超过了考官思考水准的考生也不是好考生。善于作答的考生应该是那些与考官思路有着“契合”之处的考生。想多了,想深了,想浅了都不能说与考官有默契,也就无法圆满作答。考官设计题于之时,心中早就有了先入为主的成见:此题我要测试某某法理或某某法
条。而接下来的案情陈述皆是为了达成适用某个法理或法条准备条件。而“应试技能”奇高的考生也许对该法理或法条并无深刻的认识,但他(她)一见到题干时,就能捕捉到考官的思路:要考这个法理或法条了!“应试技能”不代表深厚的法学功底,但对司法考试而言却是一把犀利无比的刀,许多困扰专家型考生的难题也能迎刃而解。善于应试的考生在答题之际,与其说他们在内心深处找寻适当的法条与法理,不如讲他们在捕捉考官的动机,欲与考官的思路进行对接,达致契合。以“应试技能”为主线进行学习,你就必须时刻留心所记忆、背诵的知识点有无可能化为试题,可能化为何种试题。例如在研习法条时,读至选择式、并列式法条之时,你
就应该意识到考官可能会以法条中的几个子项再掺入一个异项,设计出一道选择题。读至但书部分时,你应该设想到考官也许会删去但书,将上文作为一个判断句出题,用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来干扰你。读至准用性法条时,你应该猜到考官也许会将两个关联法条放在一处测试,考查你的综合思维。有价值的知识点便会从无边无尽的书海之中跃然而出。而且,它们是那么与众不同,那么突出夺目。临场作答时,你就会感到在选择题、简析题、案例分析题中都能与考官的思路处处契合,而且对接是那么合拍,那么自然。
有针对性地学习,
有目的地进行准备。